藥能放多久? 保存期≠使用期
 
 
毛志民/高雄榮總藥劑部藥師/聯合報 2012/7/3
 
台灣女人連線日前公布「女性用藥知識與習慣調查」,64%受訪者將「沒吃完的藥留著需要時再吃」。當心,這習慣可能讓您因小失大。
 
細心觀察,部分市售罐裝飲料的「有效期限」會加註「未開封」,但如果是藥,藥瓶開封後,藥品還可以放多久?即使是醫療專業人員,也會把藥瓶上打印的末效期(Expiration Date,常以EXP或E印製,即保存期限),誤認為是「使用期限」。
 
藥瓶或包裝上所印的末效期,是藥廠經連續研究與實驗後訂立,指藥品在未開封的情況下,保存條件良好,保持規定含量或效價的最後期限。
 
但考慮病患保存藥品的環境,在自家,受溫度、光照或濕氣等諸多因素影響,都可能讓「有效期限」縮短。為了用藥安全,於是便有「使用期限(Beyond-Use Date,縮寫為BUD)」出現。
 
就算原瓶末效期還有3至5年,只要把瓶蓋封口打開,「使用期限」就只剩下一年。部分藥品開封後的使用期限可能更短,需閱讀標示或藥品仿單(說明書)。
 
此外,部分藥品開封前後保存方式也不同,例如兒童使用的抗生素乾粉製劑,開封加水使用後多需要冷藏,供糖尿病患者使用的胰島素類製劑,未開封前放在冰箱冷藏,一旦開封使用後不必放回冰箱,多建議四周內(含)使用。
 
觀察市售可多次使用藥品,舉凡瓶裝藥品、口服液劑、外用藥膏、眼用藥劑或可多次使用的針劑,僅部分在瓶身或是仿單內容中,清楚提到開封後的「使用期限」和「保存方式」。
 
所以,服用瓶裝藥品或可供多次使用的藥品,以為瓶身上所印末效期是使用期限,並不合適。
 
順便提醒您,用藥前,瞧瞧藥品外觀是否變色或變質?即使在效期內,如果發現異狀,便應丟棄別再使用,以免因小失大。如果對使用藥品開封後的「使用期限」或「保存方式」標示不清楚,可詢問藥師或該製藥廠。
 
EXP與BUD
●保存期限(Expiration Date、EXP、E):藥品未開封情形下的保存期限,也稱末效期。
●使用期限(Beyond-Use Date、BUD):只要把藥瓶瓶蓋封口打開,「使用期限」就只剩下一年或更短。
 
舉例:
藥品開封時,距離保存期限逾一年,使用期限為一年。
如藥品保存期限是2014年5月1日,於2012年7月1日開封,使用期限為2013年7月1日。
藥品開封時,距離保存期限不滿一年,使用期限以原保存期限表示。
如藥品今年7月1日開封時,保存期限為2012年12月1日,「使用期限」為2012年12月1日。 
 
 
 
 
 
 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阿山哥07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