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壽險公會統計,國內之保險投保率於民國98年已達到204%,這代表了每個人平均擁有2張保單,然而,平均保額在去年卻僅有60萬左右,同時根據消保會去年的統計資料顯示,金融保險糾紛的協調案件卻是所有消費糾紛中的首位,高達16%,凡此種種的保險品質與結構,著實令人擔憂,個人在此提出一些購買人壽保險淺見,供消費大眾參考,俾能消弭更多不必要的保險糾紛:
一、 確認自身需求:
人壽保險之商品種類繁多,除了原本已有的六大保障區塊如壽險、醫療險、重大疾病險、意外險、癌症險及失能險等,近年來又有投資型商品及外幣保單,令消費者眼花撩亂,然而,保險最基本的功能還是保障,是理財金三角中最底部也是最重要、最無可取代的風險轉嫁。有多少責任與負債,就應該規劃相同額度的壽險(若預算較不充裕可以以定期險代替),避免當風險發生時,讓自己與家人陷入經濟上的困境。
二、 慎選投保管道與從業人員:
在金控法通過之後,各種投保管道蓬勃發展,除了原本壽險公司業務人員外,更有銀行、證券公司、電視購物台及保險經紀人、代理人的投保管道,保險商品銷售方式有面對面的溝通、電話及電視畫面行銷。而壽險契約是一份長期的定型化契約,投保管道及從業人員的立場及專業程度非常重要,在我們投保時必須審慎瞭解從業人員是否能從我們的需求出發,以及當有保險糾紛產生時是否有足夠的專業與立場來做我們的後盾。同時身為一位優質的保險從業人員,也應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,善盡揭露各種商品之資訊,如投資型商品之本質為保障、附加費用、基金投資之風險、外幣保單有匯兌波動風險等,才能保有永續經營之事業態度,並營得消費者之敬重。
三、 善盡告知業務:
消費者投保時就保險公司書面詢問之資訊,應善盡告知義務並親自簽名,如有違反,不論是否故意隱匿、過失遺漏或作不實之說明,在投保兩年內,很可能會被保險公司依保險法第64條之規定解除契約,茲事體大,不可不慎。此外,收費地址變更須以書面通知保險公司,以免繳費通知或催告無法寄達而損及自身權益。職業等級變動時也應書面通知保險公司,可避免意外險理賠打折之情形。
四、 保險新契約之審閱權與契撤權:
投保前應掌握三天之保單契約條款之審閱權,且投保後收到保單,應馬上檢視保單條款等相關權益。若發現不符合需求時,可以於收到保單(以親自簽名日為準)的隔天起算十日內,以書面向保險公司提出行使契約撤銷權,屆時保險公司會無息退還所繳保費。
五、 保險理賠權益之確保:
根據保險契約之規範,保險理賠之請求權時效為兩年,消費者應注意時效,以免影響個人權益。而遇到保險糾紛時,應立即保全各種證據,並尋求各種公正客觀之申訴管道,如消保會、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、金管會保險局、消基會或保險經紀人(依保險法第9條規定,屬於消費者之立場)之協助,尋求調處,瞭解並釐清事實之真相,合理、合法來解決問題。
綜合以上之要點,為購買人壽保險之主要應注意事項,然而保險實務面在多元發展之下,消費者權益面之廣泛實非三言兩語可以道盡,唯有平時多吸取保險相關知識,主動探究,方能確保自身之保險權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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